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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qxs   主角: 李木子AI系统   时间:2023-10-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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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之我在大唐收物业费第2章 唐初“村正”的介绍在线免费阅读

唐朝武德时期开始实行“村制度,开元时期又通过诏令加以重申和完善

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百户为里 , 五里为乡。四家为邻 , 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 , 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 , 递相督察。

到唐玄宗开元七年令及开元二十五年,政府又重申了有关“村制的令文,并且在具体细节上进一步明确化。

百户为里 , 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 , 郊外为村。里及村坊 , 皆有正 , 以司督察 ( 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 ) 。四家为邻 , 五家为保。保有长 , 以相禁约。(开元七年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 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 , 不得别置村正。……诸里正 , 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

武德七年时,唐王朝“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因此对于“村未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到开元时期,天下承平已久 , 四海凛然。从开元时期的诏令可以看出,唐朝对于“村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是关于村坊分布区域的规定。前者笼统规定“在邑居者为坊或“在城邑者为坊 。而开元令明确为“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 , 即表明城、邑仅仅指定为两京及州县治所所在的城郭。至于其他性质有居民的“城 ,不设坊。坊分布区域的明确同时也就意味着村分布区域的明确。

二是有关村正、坊正、里正的人选及职能、选取范围及村正长的设置标准给予限定性说明,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 说明唐代关于“村 的制度政策日臻完善。

此外,“村自从东汉中期开始成为一种聚落的名称以来 ,直到唐初才进入国家律典。条例明确, 国家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律乃惩治违法乱纪者之条款,而“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 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令为国家之“制度 , 为邦国政治之所依。若就地位而言,是明显高于其余三者的。

由此可见,“村制初始于武德,定型于开元,“村制入令 , 使“村正式取得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并成为一级基层地方组织。这应该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创举,是唐朝开创新局面之又一表现,意义非同小可。

三、唐朝时期“村与“坊是对立的两种组织,“村与 乡、里也并未明确是隶属关系,但在管理方面又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叠

根据令文可以看出,坊、村是明确对立的两种组织,“郊外为村、“田野者为村 表明村分布的郊外、田野与坊分布的郭、邑相对, 两者的界限规定应该十分明确。郊外、田野和郭、邑本身意义的明确决定了村与坊分布界限的明确。

此外,在唐代,衡量村的单位则是“家 而非户。唐朝的“户 与“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是社会生产、生活单位 , 而户则是行政单位 , 与政府征收赋役与维持社会治安有关。因而户与家并非同一概念。通常情况下,户或即家。但在特殊情况下,就不必如此。原则上 , 唐代禁止在任何一位直系长辈健在的情况下子孙们别析户籍 , 并对立户与合户有明确规定。

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应合户谓流离失乡 , 父子一贯 , 依令合户。

至于村与乡、里之间,则并未明确规定是否为隶属关系,但在管理方面又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叠。“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及“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等规定清楚地表明,村、坊是以地域而区别,乡、里则按户数分高下,村、坊与乡、里采取截然不同的划分标准。汉代以来,县以下基层政权实行乡里制,由于乡里的设置基础以户数为主,所以,掌握人口是官府控制百姓的唯一手段。唐代,随着城市的发达,实行坊制度。同时在田野实行“村 制度,村、坊依照地域进行区别。这样,唐朝在掌握人口之外,又有了通过管理地域而达到控制百姓的方法。乡里制度下的民户生活在自然的村落或者固定的坊中,而里及村、坊同时又有正长的设置,因而,村、坊与乡、里在管理方面有某种程度上的重叠。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从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及在田野者为村的令文规定中,看不出村与乡、里的隶属关系。但在诏令、墓志、碑文等文献中,村与乡、里在排列上有一定先后次序,各种用例很多,兹不赘举。在基层体制出现乡村制之前,决定这种排列次序的前提是它们各自拥有户数的多少。由于五百户以上的村极少。所以,我们不能发现大于乡的村,因而在所见到的文献中,乡—村的排列顺序是千篇一律的。但是多于或者少于百户的村却大有存在, 因此, 乡—村—里或者乡—里 —村的排列顺序时有发生。乡—村排列方式逐渐占主导地位之时,标志着由乡里制向乡村制演化趋势的出现,也意味着由“治人而“治地 的转变。

四、唐朝对“村官的设置进行了规范,依据“家的多少来设置“村正数量

“村的概念虽然早在东汉便已出现,但“村官一职的设置却较为混乱,对其是否为本村籍贯及职责并未明确。南朝时期,齐首设村长一职,延兴元年 (494) 冬十月癸巳,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扰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是为村长之,由村民出任,与路都均属于力役。而北周则在“村内设“村正一职,应与村长等同。

但在唐朝以前,由于村组织初成,此时的村官设置或出于治盗、或出于督战、或出于招抚、或出于役使,目的不同,执掌相异,名号也大相径庭。再加上各地原有的“郡邑岩穴之长,村屯邬壁之等杂号,村官名目之繁杂混乱更不待言。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些名号都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征。至唐代,“村完成了由民间性质向官方组织的演变进程,“村 的概念使用及分布范围之限定已经法律化。在村坊制度下,户令明确规定“村为野外聚落之统称,并依据村的大小对村正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制度性质明确。

依唐令,仅有数家人户者也可为村。“在田野者为村,表明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限制,大小村之间也没有质的区别,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称为村。而村正的员额则取决于村的大小。由于村大小不一,故村正的设置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 。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超过百户的村已经属于大村,故设置两名村正甚至更多。隋朝有“大村或数百户之说,在唐代,拥有数百户的聚落同样为大村。在唐代,村的设立对家户数多少没有要求,但村正的设置却有家户数的限制。衡量该村可否设置或者设置几位村正,依据的标准是该村拥有“家的多少而非“户的多少,而反过来,一个村,村正的数目又会有助于人们判断该村的规模。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所熟悉的“村。从东汉开始,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到唐朝时期,已经从纯粹的自然聚落名称演变为一种基层组织 , 并且在地域性之外开始具备制度性特征。

隋唐时期,中华大地结束了三百年多的分裂局面,重新归于一统。隋朝时期开创了各项政治改革的先河,但是由于地方政治积弊已深, 而隋朝又二世而亡,许多优秀的改革之路并未完成。唐承隋制,继承并发展了隋朝的众多制度。“村的制度的推行也是唐朝整顿地方行政、革弊“求治的重要一环。

总之,在唐前期的100多年里,唐朝从两个方面完成了“村的制度性确立,而“村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也一直延续到今天,而在这些改革背后,唐王朝也经历了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 可见符合经济制度的政治制度创新对王朝的发展有着相当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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